申请人:王俊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4736号“GZXGZ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66339号、第73840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结构设计、外观及表达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主体已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海外旗舰店页面截图、小红书页面截图、京东页面截图、产品图片、汇款明细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主体已于2024年8月23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主体已注销,但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存在处分引证商标权利的可能,故其商标专用权仍然存在。申请商标“GZXGZX”,与引证商标一“臻鑫果GZX”、引证商标二中的呼叫部分“gzx”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