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曼璞 77300717

阅读:110826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曼胡默尔普路雷特过滤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群 异议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00717号“曼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代表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曼胡默尔普路雷特过滤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群

  异议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00717号“曼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制冷剂;传动油;制动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810447号“璞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内燃机火花塞;内燃机点火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89360号“曼”、第8082962号“曼牌滤清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引擎冷却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制冷剂”之外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曼”,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除“制冷剂”之外的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00717号“曼璞”商标在“挡风玻璃用化学拨水剂;传动油;制动液;刹车液;发动机油用净化剂;汽车尿素(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起动液;防冻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曼璞 773007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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