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蜻蜓王牌鞋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35767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2014925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3166179号图形商标、第4370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被司法认定为“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摹仿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荣誉证明;2、宣传材料;3、驰名商标认定记录;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模仿的品牌介绍;5、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过利明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21日核定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1月20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描绘内容、视觉效果上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