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燕玲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36270号“粤农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148号“粤农YUE N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9009号“粤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9010号“粤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905284号“粤农之家YUENONG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粤农人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