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宇妥成规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藏卡曲藏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34840388号“卡曲藏香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宝珠雅”商标藏文部分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已具有广泛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西藏罗宝藏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香波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2年2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举了第6917236号 “宝珠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