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中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5813号“LATU MASHL JUNI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9154号决定,于2024年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义乌市中翔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有效。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复审商标的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亨潽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浙江亨潽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酒类流通随附单、发票及银行收款回单;2、产品图片及宣传页面;3、被申请人官网宣传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大部分相同,其中不同的证据有(复印件及原件):4、商标授权书及营业执照;5、酒类流通随附单、发票(原件)。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提供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为自制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酒类流通随附单、发票及银行收款回单,上述证据属于偶发行为,未达到一定规模,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行政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米酒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被授权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酒类流通随附单、发票,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红酒。以上证据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等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红酒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上述商品与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红酒、黄酒、米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综上,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