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隅都(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3583号“大隅文化 DY CULTURE 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576370号“大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27943号“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26期、第191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