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法国皮尔卡丹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12534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2014925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3166179号图形商标、第4370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被司法认定为“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摹仿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荣誉证明;2、宣传材料;3、驰名商标认定记录;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模仿的品牌介绍;5、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不会使消费者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不具有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杭州猴王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申请注册,经不予注册复审审理于2017年3月21日核定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2年9月20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拥有238件商标,其中包括“羊羊羊软绵绵”、“全球宝马”、“全球宝马”、“蓝蜻蜓”、“格芙卡娜莲”、“VIPBOSSCEO”、“波士•爱德”、“国际荭豆”、“HONG QING TING GUO JI”等商标。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的第13513044号、第13929933号等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关于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的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超出五年期限,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拥有二百余件商标,包括“羊羊羊软绵绵”、“全球宝马”、“全球宝马”、“蓝蜻蜓”、“格芙卡娜莲”、“VIPBOSSCEO”、“波士•爱德”、“国际荭豆”、“HONG QING TING GUO JI”等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