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轻创家(上海)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23218号“轻创家 LIGHT START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2846号“轻•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广告;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3月13日第1927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轻创家 LIGHT STARTUP及图”,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组织和管理的咨询服务;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组织和管理的咨询服务;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