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800836号“大医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医集团 75800836

阅读:54591 2025-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大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13166号《关于第75800836号“大医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字第90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

  申请人:西安大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13166号《关于第75800836号“大医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字第90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8月29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是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的法人联合体,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直接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亦不能以自身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对企业集团的名称及简称享有最为直接的合法利益。在商标法并未禁止将企业集团简称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将企业集团简称申请注册为商标,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关于企业集团母公司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精神,且符合一般商业惯例,通常不应认为该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并进而认定商标具有欺骗性。否则,将不存在更为适格的主体进行申请注册,事实上断绝了企业集团简称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大医集团”构成。根据在案证据,西安大医集团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集团,该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为原告,且该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中登记的简称为“大医集团”。原告作为西安大医集团的母公司,将该企业集团的简称“大医集团”申请注册为商标,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原告的名义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的标志。被诉决定相关认定结论有误,予以纠正。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西安大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大医集团”,根据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西安大医集团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集团,该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为本案申请人,且该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中登记的简称为“大医集团”。申请人作为西安大医集团的母公司,将该企业集团的简称“大医集团”申请注册为商标,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名义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

本文《关于第75800836号“大医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医集团 758008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9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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