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妆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74518号“韩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由人造材料组成的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56238号“韩后 HAN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6584号“韩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38695号“韩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22148号“韩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14566号“韩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在无效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家用电动美容按摩器械;电动按摩滚轮;按摩器械;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人体成分监测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奶瓶;避孕套”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报道资料、荣誉资料、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已被裁定无效公告,无效宣告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98期、1899期、1894期、193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已被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转让公告刊登在第193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由人造材料组成的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家用电动美容按摩器械”等前述复审商品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已被公告无效,引证商标三现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