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9913号“运力 爱云动•赛事影像服务 SPORTS WITH FUN 你就是主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运力 爱云动•赛事影像服务 SPORTS WITH FUN 你就是主角! 21049913

阅读:88957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青岛国信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爱云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9913号“运力 爱云动•赛事影像服务 SPORTS WITH FUN 你就是主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青岛国信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爱云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9913号“运力 爱云动•赛事影像服务 SPORTS WITH FUN 你就是主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388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爱云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公众号截图、拼团截图、课程大纲、宣传文章、活动链接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健身指导课程”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1049913号第41类“运力 动 爱云动·赛事影像服务 你就是主角 SPORTS WITH FUN”商标在“1.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2.体育野营服务;3.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安排和组织会议;3.组织体育比赛;4.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5.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10499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无法辨别申请人名义变更真伪,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存疑。被申请人在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野营服务和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经过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野营服务;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网页链接及链接截图,其证据材料证据见第21049908号商标撤销复审案卷证据材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整体上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爱云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青岛国信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2、经查询,青岛国信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名义于2023年12月25日变更为青岛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1.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2.体育野营服务;3.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20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在案仅有数份网页证据材料,或为被申请人为赛事提供的摄影服务,或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为他人提供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野营服务;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不同。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1.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2.体育野营服务;3.健身指导课程”上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2.体育野营服务;3.健身指导课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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