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92772号“九和天下 KYU WA TEN G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九和天下 KYU WA TEN GA 40492772

阅读:172506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九和天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8日对第40492772号“九和天下 KYU WA TEN 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和天下”是申请人自创的词汇,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在…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九和天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8日对第40492772号“九和天下 KYU WA TEN 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和天下”是申请人自创的词汇,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71832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387334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2、申请人“和天下”商标注册信息;3、历年税利表;4、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5、“和天下”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保护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九和天香日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在第3类香皂;洗手膏;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洗衣剂;草本化妆品;香;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商品上获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9月20日第1760期《商标公告》。2021年1月6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上海九和天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雪茄烟;烟草;吸烟用打火机;卷烟纸;烟丝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香料;化妆品;牙膏;香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九和天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和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三、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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