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04587号“中润光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7018号、第12072517号、第11932418号、第3361736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