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4720号“牧源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34585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87873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