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菩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341902号“Yomyi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1907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72200号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经审查已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81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奶制品商品上经审查已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肉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