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翟志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57239494号“伴宠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04782号“拜宠爽”商标及申请人关联公司国际注册第759279号“ADVANTIX”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拜宠爽”、“ADVANTIX”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申请注册近300件商标,涉及30个类别,且名下商标近乎全部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质量等特点的混淆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相关介绍、相关报道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销售资料、宣传资料、网络知名度佐证资料公证书、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恶意佐证资料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应享受跨类保护。争议商标不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7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制剂、宠物用防蚤项圈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动物用的杀寄生虫制剂商品上。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引证商标一于2024年10月13日转让至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二为Elanco Animal Health GmbH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证件尾号17)自2020年短期内先后在第1至21、28、30、31、35、39、42、43、44、45类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701656号“辛吉飞”、第51893013号“肥脸猫屋”、第67235844号“羊了个羊”、第57789664 号“柏记水饺”、第49597517号“茶颜悦色”、第34471411号“宁肤水”、第57746134号“吉宠当家”、第57777219号“禧艾”等290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我局不予评述。
鉴于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故申请人具有援引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宠物用防蚤项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伴宠爽”与引证商标一“拜宠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的当然依据。
二、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短期内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90件商标,其中“辛吉飞”、 “肥脸猫屋”、 “羊了个羊”、“柏记水饺”、“茶颜悦色”、“宁肤水”、 “吉宠当家”、 “禧艾”等多件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标识或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也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此,被申请人未对商标标识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补充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