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三正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89677号“W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放弃在4503“服装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214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373637号、第16260447号、第465918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受让人“WOW”系列商标的历史申请注册记录、网页页面、聊天记录、授权书、新闻媒体报道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04期、第1890期、第191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服装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个人背景调查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服装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