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父传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5937号“父子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55763号商标的注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