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5150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6551509

阅读:91143 2025-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乌恰县绿园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海嫣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0日对第66551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且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品牌存在,同时一直使用的前提下,申请注…

  申请人:乌恰县绿园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海嫣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0日对第66551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且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品牌存在,同时一直使用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字母相同的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抢注。申请人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木耳;熟肉罐头;蔬菜罐头;冬菇;干食用菌;鱼制食品;肉;腌制蔬菜;食品用果冻”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民法通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予以废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上或与之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并未提出明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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