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南世纪前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淑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南世纪前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淑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70240号“世纪前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纪前沿”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共有基金;基金投资”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世纪前沿”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世纪前沿”商标或商号在“共有基金;基金投资”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0240号“世纪前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