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中壹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蕊
异议人德中壹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64582号“仙果日志XIANGUORIZ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果日志XIANGUORIZH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浓缩果汁;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828184号“仙果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4582号“仙果日志XIANGUORIZH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