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49050号“A 友邦健康友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08335号“移动爱家及图”商标经注册申请程序,现在“数字投影仪”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77908335号“移动爱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第77908335号“移动爱家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75797345号“移动爱家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