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4415号“新果然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7120034号、第9088584号、第64105238号、第64271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2、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申请人放弃在“啤酒;杏仁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啤酒;杏仁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啤酒;杏仁糖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水(饮料);格瓦斯;果昔;软饮料;果子粉;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