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敬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05286号“贤集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40553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21期商标撤销公告)。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