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5398号“新氧魔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15604325号商标、第168031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已被宣告无效,第59767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第44604452号商标、第44609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