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一品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90607号“一枝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96325号“一枝笔”商标、第61872781号“一支笔”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22113号“壹枝笔”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