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欣嘉明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7649号“天山药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08832号“天山药谷”商标、第60914580号“天山溪谷”商标、第3078301号“天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理疗;医疗辅助;除草;灭害虫(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植物养护服务;植物栽培;空中和地面化肥及其他农用化学品的喷洒;防治虫害服务(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理疗;医疗辅助;除草;灭害虫(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植物养护服务;植物栽培;空中和地面化肥及其他农用化学品的喷洒;防治虫害服务(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