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太椒爱 75894309

阅读:111480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抚顺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洪荣 异议人抚顺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洪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94309号“太椒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抚顺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洪荣

  异议人抚顺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洪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94309号“太椒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椒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31023号、第19563305号“椒爱JIAOAI”商标,第72076123号“椒爱”商标,第72072054号、第72074674号“椒爱 水煮鱼川菜 用椒盐重新发明水煮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30类“糖果;糖;谷类制品”、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4309号“太椒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太椒爱 758943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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