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晓荣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晓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97372号“中恒洁ZOHEJ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恒洁ZOHEJ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霓虹灯广告牌;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840448号、第20560979号“恒洁”、第10054094号“恒洁HEGI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数据处理设备;数量显示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7372号“中恒洁ZOHEJ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