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比拉德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伦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辽贵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比拉德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辽贵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10684号“BIJLA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JLARD”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胶水;地砖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外国商标注册信息、参展信息及发票、被异议人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异议人邮件往来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BIJLARD”是异议人在先实际使用于粘合剂、密封剂等商品上的商标。被异议人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前,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BIJLARD”商标明确知晓,其在第1类“建筑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BIJLARD”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0684号“BIJLAR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