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5460号“UGGL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GGLY 5845460

阅读:90604 2025-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小灿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5845460号“UGG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通过宣传和使用,在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前,申请人的第880518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的标…

  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小灿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5845460号“UGG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通过宣传和使用,在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前,申请人的第880518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的标识,并曾于2011年被工商总局认定为“鞋”上的驰名商标。本案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以及第8044747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从许理敏处受让,许理敏作为自然人,名下共有50余件商标,涵盖6个类别,超出其正常需要。许理敏还曾将其名下其他商标转让至第三人,可见其为具有囤积商标为业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主体。同时,许理敏还具有明显抄袭和复制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公证书):1. 申请人商标信息;2. 宣誓书及译文; 3.生产订单证明、销售证明、报关单、发票、货物包装单据;4.授权使用书;5.零售店照片、生产及销售证明、营销合同、发票;6.广告合同、发票、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维权记录;8.在先裁定、判决;9.被申请人授权他人在京东开设网店销售UGGLY品牌鞋履打印页、销售公证书;10.争议商标转让公告;11、许理敏名下商标转让情况及抄袭他人品牌介绍;12.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邓荣祥于2007年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1年3月27日转让至许理敏名下,又于2015年12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就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使用“UGG”商标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UGG”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消费者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01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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