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飞龙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3日对第63202255号“香一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食品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名下“嘉豪”、“劲霸”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26021号“劲霸Jingba”商标、第26479054号“劲霸Jingba”商标、第9312151号“劲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是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其高度近似,严重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进而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公司生产规模的相关图片证明材料;3、申请人科研实力的相关图片证明;4、申请人历年来公司所获荣誉证书;5、中国调味品协会“芥末、鸡汁、牛肉汁”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邀请函;6、申请人公司历年来打假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文书;7、申请人公司品牌历年来所获得荣誉证书;8、感谢信;9、申请人广告投入材料、申请人的品牌形象及代言人照片;10、引证商标一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相关资料;11、他人申请注册含“劲”、“霸”的商标被驳回无效的信息;12、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同时,被申请人正在线上线下使用复审商标产品,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正业所需。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产品图片;2、线上销售截图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复审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3年10月21日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糖、锅巴(膨化食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清汤、鸡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2年6月6日在商评字[2012[第25284号裁定中确认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鸡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总则性规定不再另行单独评述。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首字不同,在呼叫、字词构成特点、表达含义、整体外观、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加之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均较少,其文字构成上的差异较易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相互区分,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人亦无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并存已误导公众,造成公众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区别,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在本案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作为本案的程序性条款,故对于该部分条款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