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益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小女当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芝士宝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3日对第66205839号“小女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小女当妈”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使得“小女当妈”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637154号“小女当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事实难谓巧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势必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图形是被申请人著作权作品,“小女当家”文字是被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具有在先权利。二、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争议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三、被申请人没有抢注行为,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不存在任何违反诚实信用之举。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门店图片、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小票及所获荣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1月6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总则性规定不再另行单独评述。具体评述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该商标已被予以驳回,其不应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明确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