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杜依妮身材管理器 74342187

阅读:87983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真晓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屹诚鸿信保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真晓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42187号“杜依妮身材管理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真晓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屹诚鸿信保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真晓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42187号“杜依妮身材管理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依妮身材管理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体育比赛寻找赞助;寻找赞助;人员招收;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61788号、第70256772号“杜依妮DUYI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5类“雨衣;内衣;袜”、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2187号“杜依妮身材管理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杜依妮身材管理器 743421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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