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豪
异议人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6811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被异议人“图形”美术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了“猛虎趴窝”(黔作登字-2020-F-00062170)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授权书、“我不是胖虎”创作历程的微博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作品于2017年由“马千里”创作完成并在微博首次发表,异议人为该作品的授权许可人,且该美术作品经在先公开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马千里”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图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极为接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做出合理解释。综上,被异议人未经“马千里”许可或同意,将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标识注册为被异议商标,已损害了“马千里”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也损害了被许可使用人即本案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811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