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天奇
地址:湖北省武穴市四望镇垄口村马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53451178号“撒冰工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667188号“冰工厂”商标、第6876554号“冰工厂”商标、第37340692A号“冰工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冰工厂”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冰工厂”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冰棍、冰淇淋等商品上驰名商标事实状态予以确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所获荣誉、集团大事记及伊利集团国内外宣传证据;2、中国品牌影响力、世界乳业排名的相关报道;3、百度百科、伊利官网对“冰工厂”的介绍;4、“冰工厂”相关创作及包装设计权属证明;5、“冰工厂”商标注册信息;6、企业年度报告;7、销售合同、发票;8、“冰工厂”在1688、京东、淘宝的销售信息;9、产品部分广告及合同、广告费发票;10、宣传合同及宣传截图;11、“冰工厂”与“QQ飞车”、CBA、和平精英签订的合同、授权协议及相关公证书;12、行业排名证明;13、产品所获荣誉;14、冰工厂微博介绍;15、相关媒体报道;16、在先裁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冰淇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蜂蜜、冰淇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的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