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32187号“阿布路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布路亚 43732187

阅读:127176 2025-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肃宁县蓝海渔具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对第43732187号“阿布路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9380号“Abu Garcia及图”商标、第5430805号“ABU…

  申请人:阿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肃宁县蓝海渔具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对第43732187号“阿布路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9380号“Abu Garcia及图”商标、第5430805号“ABU GARCIA”商标、第8820634号“Abu Garcia F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Abu Garcia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关系,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及商标近似,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抄袭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还有其他抄袭他人商标之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在世界各地申请注册ABU GARCIA系列商标列表;

  2、其他案件司法文书及案卷材料;

  3、申请人及其ABU GARCIA品牌介绍资料、申请人中国代理商威海皮尔钓具有限公司介绍资料;

  4、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销量及评价截图;

  5、广告宣传资料、参加展会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中国代理商官网截图;

  6、所获荣誉证书;

  7、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商标信息及抄袭他人品牌资料、其网络店铺销售截图;

  8、路亚介绍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9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天元浪尖”、“天元千川”、“禧玛诺博大师”、“威客飛鯊”、“皮尔阿布”、“DAIWA”、“达亿瓦黑钢劲”等商标。

  4、被申请人第43714096号“abu”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9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有“天元浪尖”、“天元千川”、“禧玛诺博大师”、“威客飛鯊”、“皮尔阿布”、“DAIWA”、“达亿瓦黑钢劲”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在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意图以及商标的设计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

本文《关于第43732187号“阿布路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布路亚 437321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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