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仁市真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问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67667号“真信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9048号“真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07905号“真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真信食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真信”,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收集市场调查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