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W CORPORATION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2852号“N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7472号“NW 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处于撤销三年不适用的审查阶段。凭借申请人的知名度和行业权威影响力,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无需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包含地图,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