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17485号“中交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50558号、第19855527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