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巨日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192048号“巨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81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