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玥
委托代理人:北京审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34162号“披个袈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中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联。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披个袈萨”与“披个袈裟”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