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百森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29574号“Laio Pio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30805号、第7218396号、第41009819号、国际注册第1546962号、国际注册第617890号、国际注册第1686656号、第62172321号、第79903547号、第61067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Laio Pion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的显著识别字母“Loro Piana”、引证商标七“Laio Riona”、引证商标八“LaioRiona”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