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58571号“EE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ECO 67458571

阅读:87961 2025-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中亿丰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对第67458571号“EE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ecco”品牌和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ecco”商标经…

  申请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中亿丰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对第67458571号“EE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ecco”品牌和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ecco”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86104号“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97766号(18类)“ecco”商标、第23769175号“ecc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申请注册了“EECO”商标,远超正常的商业需求。合理怀疑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和使用能力,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申请人“ECCO”品牌介绍;“ECCO”/“爱步”产品的销售许可协议、市场推广和分销的授权声明;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年度审计报告;经销合同、相应发票;相关销售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相关维权资料;驰名商标认定决定书、在先案件裁决文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旅行箱;背包;公文包;包;名片夹;伞”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10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或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公文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规定,本案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EECO”与引证商标二、三“ecc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7458571号“EE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ECO 674585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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