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瀛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6941号“东风西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西沙”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产品图片、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西沙”,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