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恒润达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026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0590A号商标、第64666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临床诊断服务、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