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冬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书元机械企业(昆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3515号“JA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1846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销售合同及发票、采购发票;2、产品手册;3、授权书、展会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1999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12类车辆用雨刷、避震器、小型机动车、后视镜、车辆用液压系统、汽车自动变速箱精密胶圈、引擎防震衬垫、传达轴防尘套、陆地车辆用单向离合器商品上。经续展,目前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4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中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2、3的产品手册、展会图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引擎防震衬垫、传达轴防尘套等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