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41774号“霍特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霍特曼 60441774

阅读:62172 2025-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前海霍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霍特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对第60441774号“霍特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0330990号“霍曼”商标、第46922104 “霍曼家族”商标(…

  申请人:深圳前海霍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霍特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对第60441774号“霍特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0330990号“霍曼”商标、第46922104 “霍曼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成立时间较晚,同为科技型企业,其对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霍曼”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高度近似的“霍特曼”,难谓正当,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也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相关档案信息;2、相关品牌介绍;3、发展历程及荣誉;4、网络店铺;5、相关媒体报道;6、在先类似案件;7、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设备和装置;空调器;空调用过滤器;工业用空气调节装置;汽车用空调;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空调用蒸发器;空调扇;运载工具用空调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发用吹风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和装置;空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吹干动物毛发的电吹风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引证商标一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霍特曼”与引证商标二“霍曼家族”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和装置;空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尚无充分依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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