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03391号“塔瓦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塔瓦纳 75903391

阅读:125722 2025-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塔瓦纳(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7日对第75903391号“塔瓦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73236号“茶瓦纳”商标、第17097827号“迪瓦纳”商标、第55754…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塔瓦纳(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7日对第75903391号“塔瓦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73236号“茶瓦纳”商标、第17097827号“迪瓦纳”商标、第5575415号“TEAVANA”商标、第11987704号“TEAV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继续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进而带来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为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而是出于牟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目的进行商标囤积。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及产品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Teavana”百度百科;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4、申请人产品目录、宣传册复印件;5、在先案件裁定;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面条;糕点;谷类制品;饺子;蜂蜜;大米”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塔瓦纳”与引证商标一“茶瓦纳”、引证商标二“迪瓦纳”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5903391号“塔瓦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塔瓦纳 759033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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